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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投資有限公司章程章 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發展生產力,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 一人出資,設立 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以下簡稱公司) 第四條 公司住所: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出資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 萬人民幣(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 第七條 公司出資人: 出資方式: 第八條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九條 出資人享有如下權利: (一)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任命執行董事或監事;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四)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八)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的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作出決定; (九)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條 出資人承擔如下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 (二)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依其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債務; (四)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出資人不得抽回投資。 第五章 執行董事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一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由出資人委派執行董事一人; 執行董事每屆任期為三年。任期屆滿,經股東委派可以連任。 第十二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二)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四)制訂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五)決定公司的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六)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七)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九)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必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出資人報告。 第十三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四條 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或者執行董事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十五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由出資人委派監事一名; 監事任期為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第十六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予以糾正;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為三年,由出資人委派,自然人出資的,出資人為當然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章 公司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十八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于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后的三個月內送交出資人。 第十九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辦法 第二十一條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為期 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公司有前款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二十三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公司章程經出資人批準生效。 第二十五條 公司章程由出資人負責解釋。涉及公司登記事項的以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準。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一式三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