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代理注冊公司、分公司、外資公司、海外公司
2、代理各個稅種的納稅申報,代理企業納稅情況自查及清算各種稅款業務
3、代理企業整體稅務安排、投資項目稅收評估,代理制作涉稅文書
4、代理企業工商、稅務變更及注銷業務
5、各個稅種的納稅申報,代理企業納稅情況自查及清算各種稅款業務
6、代辦一般納稅人認定
7、代理專利權、軟件制作、獨占許可、知識產權申請等業務。
8、代理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審計,代辦報批手續,加計扣除業務,為企業正常避稅
民法上的代理
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范圍內,以被代理人名義與第三人為民事法律行為,從而對被代理人直接發生權利義務的行為。例如,甲委托乙代其購買某種物品,乙即以甲的名義與丙訂立該種物品的買賣合同,由此而產生的合同權利義務,直接由甲承受。這里,甲是被代理人,乙是代理人,丙是第三人。
商法上的代理
是指代理人根據與被代理人達成的某種合同關系,從事合同規定領域、程度、時間的商務活動行為。
企業代理的弊端
中間代理人使國有企業委托代理關系有別于西方以私有產權為基礎的委托代理關系:
1、由于中間代理人的存在,使董事會成員,特別是處于企業核心地位的董事長,對企業財產的直接所有權弱化到幾乎為零。因此,國有企業董事會只需向它的上級代理人負責,而不是直接向國有資產的所有者負責。
2、中間代理人的存在使國企委托代理鏈繁長復雜,形成了再委托再代理關系。在再委托再代理關系中,終級委托人與企業經營者(終級代理人)是間接的松散的聯系。而在傳統委托代理關系中,無論是委托還是代理,都沒有延伸鏈條,委托者即所有者,代理人即經營者,他們之間是直接的面對面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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