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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名牌的認定程序

第十四條 江西名牌產品認定工作每年進行一次。企業在自愿的基礎上,向所在地設區市質量振興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申請書及相關資料。 第十五條 各設區市質量振興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企業申請認定江西名牌產品的申請書及相關資料進行核實,形成推薦意見。同意推薦的,應當將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報送省質量振興辦;不同意推薦的,應當將申請書及相關資料退回申請人并書面告知理由。 第十六條 省質量振興辦收到申請認定江西名牌產品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后,根據本辦法規定的申請認定條件進行資料審查,資料審查合格的,組織行業評審、現場評審和市場測評;資料審查不合格的,應當將申請書及相關資料退回申請人并書面告知理由。 第十七條 由同行業專家、企業、消費者代表組成的行業評審組,按照評審通則和評審細則對申報產品進行行業評審,形成行業評審報告。 第十八條 省質量振興辦根據行業評審意見、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等情況,確定需要進行現場評審的企業名單,組織專家開展現場評審。專家名單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 江西名牌產品的現場評審,應當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對申請認定江西名牌產品的申請人和產品所具備的條件進行現場審核評價,并提出現場評審報告。 第十九條 江西名牌產品的市場測評,由省質量振興辦委托中介機構進行。 中介機構進行市場測評,應當采用科學、通行的方法,對產品質量信譽度、用戶滿意度、市場占有率、品牌知名度進行調查和評價,并向省質量振興辦提交市場測評報告。 省質量振興辦應當將市場測評結果反饋給申請人。 第二十條 省質量振興辦應當依據申請認定江西名牌產品的行業評審報告、現場評審報告和市場測評報告形成綜合材料,分別征求相關部門或者行業管理機構的意見后,擬定江西名牌產品初選名單及其說明,提交省質量振興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處長會議審議,形成初選名單。對未能進入初選名單的,省質量振興辦退回申請材料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 省質量振興辦應當通過新聞媒體對江西名牌產品初選名單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10天。 第二十二條 省質量振興辦應當對江西名牌產品初選名單公示情況進行收集整理,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省質量振興領導小組審查,確定年度江西名牌產品名單,并由省質量振興辦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三條 省質量振興領導小組認定的江西名牌產品,由省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江西名牌產品”證書和獎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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