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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名牌產品認定證書和標志

第二十四條 “江西名牌產品”證書的有效期為三年。需要繼續申請認定江西名牌產品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重新申請認定。
獲得“江西名牌產品”證書的產品,可以使用江西名牌產品標志。
第二十五條 江西名牌產品標志是質量標志。江西名牌產品標志適用于獲得江西名牌產品稱號的產品。在有效期內,企業可以在獲得江西名牌產品稱號的產品及其包裝、裝潢、說明書、廣告宣傳以及有關材料中使用統一規定的江西名牌產品標志,并注明有效期。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 江西名牌產品證書及標志由省質量振興辦統一制作。江西名牌產品生產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使用江西名牌產品標志,圖形必須準確,可按比例放大或縮小,但不得更改圖形的比例關系和色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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