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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版權登記投訴有哪些規定?

1. 《著作權法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第五條 

本辦法列舉的違法行為,由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侵權復制品儲藏地或者依法查封和押地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查處。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2.《著作權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第六條

國家版權局可以查處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違法行為,以及認為應當由其查處的其他違法行為。地方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查處本轄區發生的違法行為。汕頭市版權局負責查處本市范圍內發生的違法行為。

3.《著作權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第十二條 

投訴人就本辦法列舉的違法行為申請立案查處的,應當提交申請書、權利證明、被侵權作品(或者制品)以及其他證據。

申請書應當說明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以及申請查處所根據的主要事實、理由。

投訴人委托代理人代為申請的,應當由代理人出示委托書。

4. 《著作權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第十三條 

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所有投訴資料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并通知投訴人。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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